如何巧用保理合同赚钱 规避保理合同纠纷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上一期我们介绍了什么是“保理合同”然而,保理合同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风险有那些?如何规避风险呢?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案例中,听起来丙银行在“保理合同”中要承担挺大风险的,那丙银行为何愿意承担呢?丙银行是否可以与甲公司约定如果乙公司不付款,即可以向甲公司追索呢?如果甲公司又以同一份应收账款与丁银行签订,谁又有权找乙公司收款呢?请看详情:
一、民法典的相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八条规定:
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取得应收账款;均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取得应收账款;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的比例取得应收账款。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接着案例解读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一批货物出卖给乙公司,乙公司三个月后付款100万元。合同订立后,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了货物。
因甲公司急需用钱,对乙公司的债权三个月后才到期,“远水不解近渴”。
故此,经乙公司确认,甲公司与丙银行订立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对乙公司的100万元债权,转让给丙银行,丙银行支付受让款80万元。
甲丙合同订立后,甲公司向乙公司通知了此事。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释法
案例中,丙银行是否可以与甲公司约定如果乙公司不付款,即可以向甲公司追索呢?如果甲公司又以同一份应收账款与丁银行签订,谁又有权找乙公司收款呢?
民法典第766条、767条设立了保理合同中的“追索权”,即甲公司与丙银行是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在乙公司逾期不付款的时候,丙银行是否能向甲公司进行追索。
在案例中,如果甲丙约定了保理合同中的追索权,那丙银行的风险较小,丙银行如果没有从乙公司收到债务,那就可以向甲公司追回已经支付给甲公司的款项80万,随之,风险小收益也小。
如果没有约定追索权,那丙银行只能向乙公司求偿,不能向应收账款的债权人求偿。
如果甲公司背信弃义,在一个月后,又与丁银行订立了同样内容的合同。甲丁合同订立后,甲也向乙公司通知了此事。乙公司的债务到期后,丙、丁银行均要求乙公司偿还借款,那又怎么办呢。
根据民法典第768条,如果甲丁合同订立后,丁的债权办理了登记手续。此时,甲公司虽然先与丙银行签订合同,但先登记的优先,因此乙公司应向丁银行履行债务。如果甲丙、甲丁合同订立后,均未办理登记手续,那应向一个月前已先告知乙公司的丙银行履行。如果两个银行均办理了登记手续,则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要想保理合同赚钱,必须明白如何签订保理合同才能将风险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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