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变“工具”股东被判刑 苏州刑事律师曹辉团队
苏州刑事律师曹辉团队:我有合同,就不是挪用资金罪?实则是《合同变“工具”股东被判刑》
基本案情:
吴某为A公司股东,C公司实际控制人。因与其他股东产生矛盾,吴某以虚构广告费的名义将A公司的30万元转至B公司,并以借款的名义要B公司将该笔款项转至其实际控制的C公司进行营利活动。后吴某将款项陆续转回A公司账户。遭股东举报后,吴某因挪用资金罪获刑。
合同如何变“工具”
从形式上看,资金从A公司到B公司依据的是广告合同,从B公司到C公司依据的是借款合同,但是这些合同都不是三个公司真实的意愿和行为,而是掩盖将资金从A公司挪用出来的“工具”,是一种变相的挪用行为。
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把擅自挪用公司资金的目的装进“空壳合同”内,无异于“掩耳盗铃”,并不能规避刑事法律风险。
在资金、税务监管体系逐步趋于完备的今天,企业之间的交易在监管下将更加透明,对于虚假交易的查证也变得更加容易。挪用资金的案发可能将不再限于股东间的举报,还可能来自其他不诚信问题的暴露所带来的“连锁效应”。
苏州刑事律师曹辉团队:“刑事法律风险”值得警惕:
(1)区分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
(2)厘清公司意志和个人意志;
(3)严格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有关决议和审批程序的规定。
更为重要的是,“诚信”是经商之本,任何背信行为都有被刑法刺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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