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曹辉 法律执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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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我的“我”的钱 我就能用 为什么判我刑?

公司是我的“我”的钱 我就能用 为什么判我刑?
曹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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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

苏州刑事法律顾问律师曹辉团队: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是什么?公司是我的“我”的钱 我就能用 凭什么判我刑?请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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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由苏州知名刑事辩护律师、刑民交叉律师曹辉团队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但愿能为您解决相关问题有所借鉴。曹辉律师团队是一家以刑事辩护和刑事风险防控为主的专业型、研究型律师团队。真诚为您提供大案、要案刑事辩护、专业擅长,罪轻辩护、无罪辩护、取保候审、缓刑辩护、金融类犯罪、公司类犯罪、税务类犯罪、等经济商事犯罪辩护与预防等法律服务,胜诉来之不易,我们认真研究每一个委托案件。究其细节和根源,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赵某设立一人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他多次从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提取资金归个人使用。因无力偿还公司资金,导致公司经营困难。后赵某因挪用资金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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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类案件中,不少民营企业家都会抱持这样一种错误的认知:“公司的钱就是我的钱,我当然可以用”。尤其是我国现阶段,虽然企业基本采用公司形式,但在实际经营中多实行“家庭式管理”,缺乏公司资产意识,也没有严格规制资金审批程序,这就导致公司资产与个人财产混为一谈。


现代企业法人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也就是将公司设置成一道隔离股东出资与股东个人财产的“防火墙”。股东只以出资为限承担公司的经营风险,但前提是股东不能随意抽回或者挪用出资,否则就可能影响公司对外的风险承担能力,极易触发刑事风险。


苏州刑事法律顾问律师曹辉团队:赵某的公司虽然是由其个人出资设立的,但是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一经设立就成为了法律层面上独立于赵某存在的主体,拥有独立的财产权。公司的财产绝非赵某可以随心所欲使用的个人财产。赵某挪用公司财产归自己使用,逾越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分离的“红线”,因此付出了失去自由的代价。



苏州刑事法律顾问律师曹辉团队: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的概念区别分别是什么


一、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区别是什么


1、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则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


2、犯罪客体和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的部分所有权,而挪用资金罪则仅仅侵犯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部分所有权。


二、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一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 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一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


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挪用公款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对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三、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标准


犯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l998年5月9日施行)的规定,对挪用公款案量刑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2、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人挪用公款的数额。


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苏州刑事法律顾问律师曹辉团队:在资金、税务监管体系逐步趋于完备的今天,企业之间的交易在监管下将更加透明,对于虚假交易的查证也变得更加容易。挪用资金的案发可能将不再限于股东间的举报,还可能来自其他不诚信问题的暴露所带来的“连锁效应”。


以上内容为您解答了疑惑。这几年为了国家管理的稳定对于职务犯罪这些严重侵害国家合法权益的犯罪都是严厉打击的,在生活中我们可能经常听到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那么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的概念区别是什么呢?想必您已经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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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5 09: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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